主题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问题 1
公司同事销售的时候,会给客户送一些购物卡,礼品卡,或者一些实物礼品(几百到几千)。税务处理上这些要帮客户代扣代缴个税,但是让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显然不现实。
我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给客户送购物卡直接入业务招待费,面临哪些税务风险?送茶叶,酒水是不是面临同样的税务风险?送电脑和ipad这些呢?
关于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老师有什么建议以降低税务风险?(现在是销售同事要送,但是没办法获取客户的身份证等扣税信息)
小编答
(1)购物卡属于“单用途卡”,总局53号公告明确规定购买单用途卡时,开具发票选择商品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等,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比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职工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而这种情况显然是做不到的,送客户的购物卡,谁会将实际消费凭据再报送。所以按现行规定,送购物卡直接入业务招待费基本不能在税前扣除。单就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在税前扣除而言,选择购买购物卡显然不如赠送实物合适。购入的茶叶、酒水、等实物,只要不超过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否则按照相关税收法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关税款。
建议及时要求客户提供扣税信息,严格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如果由公司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 2
如果同一个员工同时服务两家公司,同时都有取得收入,请问如何代扣个税?是合并依薪资代扣?还是劳动关系的依薪资,另一家依劳务?另,在两家公司法人为同一个的情况下,税务处理是否有不同?
小编答
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两家公司法人为同一个的,同理。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以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非工资、薪金项目所得,应按项目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题 3
3. 我是批发零售业,在商场搞产品买赠,地税局让我按偶然所得代扣消费者个税,是否有依据,我司活动形式:买赠和试饮分开解答,谢谢!
铂略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或者试饮 ,属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贵公司无论是买赠,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所以,根据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等,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试饮,如果是以小杯盛放,一般不认为构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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